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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建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可申請補貼,每千瓦315元!
近日,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發(fā)布《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6-2020年)》(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記者留意到,《暫行辦法》明確了電動汽車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的補貼標準、申報方式等細則。補貼方面,直流充電樁按315元/千瓦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按100元/千瓦給予補貼。
■對象
僅補貼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補貼個人
不少人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總是遲疑不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 “充電難”,這也成為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瓶頸所在。隨著充電設施逐漸建設完善,這一難題或將逐步得到緩解。
據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據不完全統(tǒng)計,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車4891輛。截至4月底,全市共建成站內及分散充電樁合計3382個 (不含私人乘用車充電樁),已基本滿足惠州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該負責人介紹說,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產業(yè)發(fā)展,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該局根據省的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惠州實際,編制了該《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補貼資金是指由中央、省財政下達的,用于引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 (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依規(guī)、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值得留意的是,《暫行辦法》規(guī)定,補貼資金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
該負責人介紹,補貼項目除了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外,還應滿足4個條件: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充電設施必須在惠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安裝,且保證正常運營;建設前已在所在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設施均已接入服務平臺。
■標準
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315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100元
根據《暫行辦法》,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補貼標準,將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
具體來說,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 (充換電設施級補貼資金)補貼標準分兩類———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2019-2020年補貼標準將根據國家、省下達的補貼(獎勵)資金作適當調整。
《暫行辦法》指出,申報補貼資金的程序是由各縣(區(qū))負責征集項目,各縣(區(qū))發(fā)改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xiàn)場核實,并匯總上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項目現(xiàn)場進行抽查。
■監(jiān)管
騙取補貼將有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申報要求,申報項目應當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補貼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暫行辦法》規(guī)定,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其不良記錄納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將對補貼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各縣(區(qū))發(fā)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本縣(區(qū))申請獲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各縣(區(qū))財政部門會同縣(區(qū))發(fā)改部門負責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財政監(jiān)督檢查等。
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還將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實施績效管理,組織各縣(區(qū))發(fā)改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組織開展項目評價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補貼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報記者游璇鈺
申報貼士
申報補貼資金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2.申請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上年度財務報表、財務和稅務信用等級材料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申報企業(yè)已在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進行信息錄入的證明。
4.充電設施已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證明;2016年至《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號)出臺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用充換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
5.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fā)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等。
8.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溫馨提示
30日內可提出意見建議
據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暫行辦法》仍在公示階段。社會各界如有意見建議,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向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反饋。